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7 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各区生态环境局、规划资源局,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环土壤〔2021〕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制定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15日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做好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环土壤〔2021〕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
涉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因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民事纠纷引发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包括以下情形:
(一) 建设用地上曾存在多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
(二)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存在多种来源的;
(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负责上海化工区和跨行政区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对设立的市级认定委员会、委托的第三方调查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规划资源局负责辖区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对设立的区级认定委员会、成立的调查组或委托的第三方调查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途径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或者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中提出的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市政府“一网通办”(办理入口:公共服务事项;事项名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提出责任人认定申请。
第五条 申请材料
申请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的,应该填报或提交以下材料:
1.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申请表(附件2);
2. 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 申请人与地块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
4. 已经依法评审通过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5. 涉及土壤污染及责任人认定的相关信息和线索;
6.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规划资源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受理申请
市、区级生态环境局在收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2.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3.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退回申请;
4. 符合本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市、区级生态环境局作出受理决定的日期,即为受理申请之日。
第七条 启动调查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指定或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启动调查工作。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规划资源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成立调查组、指定或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启动调查工作。
第八条 调查时限
第三方调查机构或者调查组应当自启动调查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调查报告;情况复杂,不能在期限内完成调查的,应向委托单位提出延期申请(附件3),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延长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调查组需要进行鉴定评估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指定或者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鉴定评估。调查机构需要进行鉴定评估的,可以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九条 报告审查
调查工作结束后,原则上三个工作日内,第三方调查机构或者调查组应当将调查报告提交认定委员会进行审查(附件4)。认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附件5)。
调查报告未通过审查的,认定委员会应当将调查报告及审查整改意见单(附件6)退回调查机构或者调查组。第三方调查机构或者调查组应根据审查整改意见进行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并自调查报告退回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提交调查报告及工作补充情况表(附件7)。
调查报告通过审查的,认定委员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及审查意见报送生态环境局和同级规划资源局(附件8)。
第十条 结果告知
市、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同级规划资源局应当自收到认定委员会报送的调查报告及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于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连同认定委员会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告知申请人和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一条 认定终止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1. 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就土壤污染责任承担及责任份额协商达成一致,签署相关协议书并提供给生态环境部门的;
2. 经诉讼等途径已确认土壤污染责任的,将证明材料提供给生态环境部门的;
3. 申请人主动申请终止认定的。
涉及前款第(三)项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级规划资源部门收到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终止申请表(附件9)后,可以终止认定。
第十二条 材料归档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归档材料(附件10),由受理认定申请的生态环境局留存。委托调查机构开展调查的,调查机构应留存一份。归档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十年。
第十三条 调查组或第三方调查机构要求
调查组或第三方调查机构应确保调查过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染行为,以及该污染行为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开展调查,可以向申请人或相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与建设用地有关的信息和情况。对涉及认定项目有重大利益关系、影响调查客观公正性的,应主动予以回避。对于弄虚作假、不公正出具认定报告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第三方调查机构的条件
第三方调查机构需符合以下要求:
1. 能独立开展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的独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2.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记录;
3. 具备健全的技术审核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体系;
4. 不得与所调查的建设用地、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存在利益关系;
鼓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作为第三方调查机构。
第十五条 认定委员会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负责对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将调查报告和审查意见报送生态环境局和规划资源局,认定委员会成员不得与审查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调查工作存在利益关系。
市级认定委员会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成立,区级认定委员会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规划资源局成立。委员会成员由生态环境局、规划资源局专职工作人员和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领域专家库专家组成(根据地块特性从专家库选取5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2名,分别由生态环境局、规划资源局分管领导担任;工作组负责人1名,由生态环境局土壤处(科)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 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流程图
2.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申请表
3.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调查延期申请单
4.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调查报告提交单
5.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审查意见表
6.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调查报告审查整改意见单
7.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调查报告工作补充情况表
8.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调查报告审查意见提交单
9.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终止申请表
10.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归档材料清单
附件1
附件2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申请表
地块名称 | |||
地块地址 | |||
地块范围 | 说明四至边界及拐点坐标。 | ||
土地使用权人 | |||
□申请单位 □申请个人 | □组织机构代码 □身份证号 | 附复印件。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适用)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地块规划用途 | 地块面积(m2) | ||
涉及土壤污染及责任人认定的相关情况说明 |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地块概况:现状以及历史企业概况; (2)污染概况:主要污染物浓度及超标情况、污染范围及深度、风险评估开展情况; (3)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或者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中提出的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 ||
承诺内容 | 本人/单位郑重承诺: 此次提供的全部资料、数据及内容真实有效,绝不弄虚作假。如有违反,愿意为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承诺人/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调查延期申请单
接收日期 | 接收编号 | |||
项目名称 | ||||
调查机构名称 |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延期原因 | ||||
延长时间 | 延长XX工作日至XXXX年XX月XX日 | |||
项目负责人签字 | 时间 | |||
生态环境局意见 (盖章) | 时间 | |||
规划资源局意见 (盖章) | 时间 |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生态环境局保管,一份由规划资源局保管,一份由第三方调查机构保管。
附件4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调查报告提交单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
根据 市/区生态环境局会同自然资源局之委托,本单位/本调查组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 (认定项目名称) 进行了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调查并编制调查报告,现报上,请予审查。
报送材料清单:(1)调查报告
(2)其他相关材料
调查组/调查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5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审查意见表
报告名称 | ||
项目名称 | ||
申请单位/个人 | ||
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 □具有因果关系 □无法认定 □其他 | |
因果关系/无法认定类型 | ||
调查组/调查机构 | ||
报告负责人 | ||
对审查项目的总体评价: □审查通过 □审查不通过,建议开展补充调查 □审查不通过,建议开展重新调查 | ||
审查意见 | ||
(1)调查报告提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调查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3)是否通过审查的结论。 (本栏不够可附页) | ||
认定委员会签名 | ||
审查时间 | 年 月 日 | |
附件6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调查报告审查整改意见单
(调查组、调查机构) :
经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审查, (认定项目名称)需要开展补充/重新调查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1. 请按照认定委员会审查意见表和认定委员会个人意见表(见附表),对调查报告材料进行修改。
2. ……
请你单位在收到审查修改要求后,尽快开展补充/重新调查工作,并于30个工作日内(即20××年××月××日前)重新提交调查报告。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7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调查报告工作补充情况表
地块名称 | ||
申请单位/个人 | ||
申请人类型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 □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个人 | |
调查组/调查机构 | ||
调查报告负责人 | ||
认定委员会成员 | ||
认定委员会意见 | 工作补充情况 | |
报告负责人签字 | 日期: | |
本页不够可附页。
附件8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调查报告审查意见提交单
(××生态环境局/规划资源局):
本认定委员会于 年 月 日对 (认定项目名称)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调查报告组织审查并通过,现报上,请予审查。
报送材料清单:(1)调查报告
(2)审查意见表
(3)其他相关材料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本提交单向生态环境局/规划资源局各提交一份。
附件9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终止申请表
申请单位(个人) | |||
地块名称 | |||
接收时间、接受编号 | |||
受理单位 | |||
受理时间 | |||
调查组/调查机构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终止认定申请原因:
| |||
申请人/单位 (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 ||
生态环境局意见 (盖章) |
年 月 日 | ||
规划资源局意见(盖章) |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生态环境局保管,一份由规划资源局保管,一份由申请人保管。
附件10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归档材料清单
工作阶段 | 提交材料 | 数量 |
申请阶段 |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申请表 | 1 |
涉及土壤污染及责任人认定的相关信息和线索 | 1 | |
生态环境局会同同级规划资源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1 | |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调查报告归档版(盖章扫描电子版本) | 1 | |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调查报告提交单 | 1 | |
审查阶段 |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审查意见表 | 1 |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调查报告审查结果提交单 | 1 | |
结果认定阶段 | 关于XX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结果的通知 | 1 |
其他相关材料 | 会议签到单 | 1 |
人员签到单 | 1 | |
会议现场照片 | 1 |
备注:
(1)若延长调查期限,《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调查延期申请单》、《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调查延期告知单》等材料应一并归档;
(2)调查报告未通过审查的,《审查整改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调查报告工作补充情况表》等材料应一并归档;
(3)电子版与纸质版报告应内容完全一致,需签字盖章部分应扫描后纳入电子版报告;
(4)相关鉴定评估材料电子版本(如有)可同步提交;
(5)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开展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调查的,第三方调查机构应留存一份;
(6)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就土壤污染责任承担及责任份额协商达成一致,相关协议书及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终止申请表报受理认定申请的生态环境局备案。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2022/20220823/7e21686f1623414d8a168008197f774e.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