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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聘用无证人员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和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案)

发布时间:2022-12-24   来源: 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874076393

  法定代表人:牛余刚

  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办事处济王路9001号

  伊莱特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安全违法一案,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过程中存在聘用未取得无损检验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和未按操作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活动、刮改生产服务工作票原始记录、质检人员未见证就在质量计划上签字等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对你公司调查询问笔录和你公司生产服务工作票、超声波检验工艺规程、超声波检验报告、质量计划签字页以及超声波检验操作监控视频等材料为证。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2年10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部(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法字〔2022〕117号)及《国家核安全局送达回证》(国核安送〔2022〕04号)和你公司《关于核安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回函》(管字〔2022〕第107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有效保证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质量,确保设备的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工程和服务等满足核安全相关要求。第七十七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或者为其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未建立或者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处三十万元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核设施操纵人员以及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无损检验人员等特种工艺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核设施营运单位以及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聘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与核设施安全专业技术有关的工作。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或者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与核设施安全专业技术有关的工作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三十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规定,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合计处六十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应立即改正,并于改正完成后10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部(国家核安全局)。

  (二)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国家核安全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部

  2022年11月2日

  抄送: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上海电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1月2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211/t20221107_10024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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