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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三季度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情况表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序号

  区域

  垃圾焚烧发电厂名称

  违法情况

  处理处罚情况

  1

  山西省

  介休市国泰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该焚烧厂一氧化碳排放日均值超标0.02倍。

  根据《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超标超量违法事实认定的技术说明》(晋环办发〔2015〕24号)规定“0.1倍及以下因在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检测正常误差范围之内,可进行警告”,晋中市生态环境局介休分局作出“责令立即整改,不予处罚”的决定。

  2

  山东省

  诸城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该焚烧厂炉温低于850℃“烘炉”期间投加垃圾。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认定上述行为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3

  山东省

  高密利朗明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该焚烧厂炉温低于850℃“烘炉”期间投加垃圾。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认定上述行为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4

  广东省

  东莞市挚能资源再生发电有限公司

  该焚烧厂2020年第三季度“CEMS维护”超过30小时。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认定上述行为属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原文链接:http://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012/t20201215_8132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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