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各区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制定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工作,引导各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创建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1日
(联系人:王海华;联系电话:68428926)
北京市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制定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规范全市创建相关工作,切实发挥示范创建带头作用,引导各相关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生态文明示范创建,主要包括生态环境部统一评选和命名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区、“两山”基地)等称号。“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其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创建工作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坚持市级部门引导,地方自愿原则;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坚持客观评估、择优推荐原则;坚持注重实效、持续推进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的工作依据是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国家创建规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部署。
第五条 按照国家创建规程要求,示范区创建以区为主体进行申报。“两山”基地创建主要以区为主体进行申报,具备突出基础条件的乡镇进行申报的,按照当年国家创建工作统一要求开展。
第二章 申请入库
第六条 建立本市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储备库机制。
(一)入库条件。拟申报示范区的区,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进行自查,约束性指标全部达标,参考性指标达标率达到80%以上,同时对本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补充指标(见附件1)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拟申报“两山”基地的区,根据国家《“两山指数”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查,指标达标率达到80%以上,同时对本市“两山”基地建设补充指标(见附件2)进行自查。
(二)入库申请。创建储备库实行全年开放接受申请的形式,不设申请时限。拟申报区经自查基本符合入库条件,且有意愿申报的,由相关区政府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入库函,附《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入库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3)。
(三)筛选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储备库入库评估,经评估符合入库条件的区,可进入储备库。
(四)指导提升。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排名,加强创建指导,支持相关区巩固强项,改进弱项,提升工作水平,完善相关申报条件。
第三章 择优上报
第七条 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申报的工作程序:
(一)生态环境部有关创建申报工作的年度通知印发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储备库评估排名情况、拟申报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或“两山”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发布情况以及推荐名额要求,择优确定拟推荐申报区;
(二)拟推荐申报区根据国家创建规程有关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正式的申报材料;
(三)市生态环境局对拟推荐申报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预评审;
(四)拟推荐申报区根据预评审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补充完善;
(五)市生态环境局对拟推荐申报区按生态环境部要求予以公示,并对公示期间收到投诉和举报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
(六)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预评审情况、公示情况形成书面预审意见,上报生态环境部;
(七)拟推荐申报区在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下,同步通过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管理平台填报和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拟推荐申报区获得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推荐资格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申报一年:
(一)连续两年申报未获命名的;
(二)申报过程中,不能完成生态环境部及市生态环境局有关申报工作要求的。
第四章 迎接核查
第九条 在生态环境部组织对有关申报区进行核查期间,被推荐申报区应积极配合做好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有关申报区应按照生态环境部提出的相关要求,积极梳理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补充相关佐证材料和说明。
第十一条 有关申报区在核查期间,持续做好创建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五章 命名后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发布命名公告后,获得示范区命名的区应以全面构建生态文明建设体系为重点,按照本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地方实践,落实五大发展理念;获得“两山”基地命名的区应严格落实本区“两山”基地建设实施方案,有力促进“两山”转化,提高绿色高质量发展水平。
第十三条 获得命名的区应积极总结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成果,聚焦典型案例,持续做好宣传及示范推广工作,扩大影响力。
第十四条 获得命名的区应积极主动在生态环境保护薄弱环节实现突破,高质量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各项重点任务。切实提高本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重要生态空间监管能力,严格开展日常监管;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精准发力,努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提升本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平。
第十五条 获得命名的区应每年开展创建成效自评估,巩固基础,查找不足,持续深化创建工作。获得命名的区每年3月底前需完成上一年创建成效自评估工作,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创建成果巩固提升自查报告》(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4),并及时在国家创建管理平台更新档案资料和年度工作总结材料。
第十六条 自评估内容:
(一)示范区自评估主要内容
1.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实施情况(重点说明生态建设与生态修复工程开展情况);
2.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3.创建指标达标情况;
4.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用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落实情况;
5.中央及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类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二)“两山”基地自评估主要内容
1.实施方案推进落实情况(重点说明生态建设与生态修复工程开展情况);
2.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3.“两山指数”评估情况;
4.“两山”转化经验模式典型性、代表性和可推广性等落实情况;
5.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用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落实情况;
6.中央及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各类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工作规程,获得命名满三年的区应配合做好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的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评估和复核相关工作。
第六章 强化管理
第十八条 对已获命名区实行后评估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自每年4月起,依据国家创建规程和指标要求,结合已获命名区提交的创建成果巩固提升自查报告,通过资料审核、调研走访、实地调查、专家咨询等方式,对上一年度示范区和“两山”基地建设情况进行后评估。
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对已获命名区的后评估情况,向有关区反馈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已获命名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生态环境局将视情形进行通报或上报市政府:
(一)未按时完成市级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目标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自然保护地监管、节能减排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
(二)发生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市生态环境局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
(三)中央及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各类专项督查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四)连续两年未能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创建后评估,或在市生态环境局创建评估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已获命名区出现经生态环境部认定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第二十四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试行)》第二十三条所列有关情形的,根据上述文件相关要求,将由生态环境部视情形给予警告或撤销其称号。
第二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将积极探索推进建立有利于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的奖励机制。优先支持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及监管能力提升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示范区建设补充指标
原文链接: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hbjfw/10915039/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