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反馈2020年第三季度区级审批环评文件技术复核等有关情况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京环办〔2020〕110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和审批业务指导,按照生态环境部开展环评文件常态化技术复核的有关要求,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我局组织完成了2020年第三季度各区审批环评文件技术复核等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复核工作,抽取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2020年第三季度审批的环评文件24个(其中报告书 1个、报告表23个)、2020年第二季度告知承诺环评文件6个(其中报告表6个)。复核内容主要包括环评文件的编制规范性、编制质量。复核环节包括专家函审、专家集体评审、问题移交与反馈意见核实等。
二、复核结果及处理意见
(一)2个环评文件存在编制规范性问题
1个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问题为编制单位和编写人员未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或者签字。依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记分办法(试行)》)第九条相关规定,对环评编制单位予以失信记分,失信记分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
1个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问题为编制主持人不属于全职人员。依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记分办法(试行)》第八条相关规定,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予以失信记分,失信记分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详见附件1。
(二)1个第三季度区级审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不合格
1个区级审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不合格问题为: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依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及《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相关规定,对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失信记分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审批部门予以通报。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详见附件2。
(三)1个第二季度告知承诺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不合格
复核中发现1个第二季度告知承诺环评文件存在编制质量问题,请昌平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京环办〔2020〕43号)及《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具体情况另行函告。
三、管理要求及说明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受理阶段环评文件的规范性审查、增强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审查力度、强化对告知承诺项目环评文件的质量审查,督促相关建设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建设项目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标准、符合环境管理要求。
特此通知。
附件:1.2020年第三季度区级审批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复核结果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hbjfw/10897574/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