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 |《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将于6月20日实施
发布时间:2023-07-09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记者从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
依据《监督办法》,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
《监督办法》指出,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有关生态质量监测标准规范,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推动完善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制定监测计划。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托现有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综合利用遥感监测、地面监测等手段,按要求以县域为单位组织开展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
《监督办法》探索创新监督程序,提出了“问题发现—移交查处—督促整改”的监督工作流程和“县级申请—市级销号—省级复查”的整改销号流程,确保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可行性和有效性。对于生态破坏严重、整改行动缓慢、弄虚作假、责任不落实的,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将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
该《监督办法》将于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9日。
有关文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部门解读 | 《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cjd/202306/t20230619_435330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推荐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新媒体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传媒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新媒体法制网 fz.xmt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32584 13391650821 010-53386791
监督电话:1303109928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303109928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lyscfzdy@163.com
客服QQ:3420238713
通联QQ:2135697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