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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系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深入推进“简证便民”,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按照省司法厅统一部署,省生态环境厅对系统内证明事项进行了梳理,形成了山东省生态环境系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并将实施动态调整。
    一、证明事项名词解读
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是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需要当事人提供的有法定依据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形成证明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二、山东省生态环境系统证明事项清单
   共包含6项许可的27项证明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15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变更同时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变更证明)
    学历和学位证明
    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中级以上职称证明
    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证明
    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等证明
    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监测报告
    企业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企业自行监测的)
    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的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证明
    建设项目工程消防证明
    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验收证明
    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
    身份证明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14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变更同时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变更证明
    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身份证明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报告
    土地使用证或有关租赁合同证明
    土地使用证明
    噪声监测报告
    运输车辆牌照证明
    视频监控设备检验合格证书
    专业电表检验合格证书
    委托处理企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委托处理合同
    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等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
培训证明
   (三)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变更(5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变更同时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变更证明)
    学历和学位证明
    监测报告
    身份证明
    培训证明
   (四)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颁发(4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变更同时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变更证明)
    学历和学位证明
    身份证明
    培训证明
   (五)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延续(1项):
    监测报告
    (六)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许可(1项):
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

  

      有关文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系统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cjd/202010/t20201029_3430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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