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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增加臭氧指标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细颗粒物(PM2.5)权重由50%降为40%,增加臭氧(O3)指标,权重设为20%,可吸入颗粒物(PM10)权重保持20%不变,二氧化氮(NO2)权重由原来的20%调整为15%,二氧化硫(SO2)权重由原来的10%调整为5%,”这是新修订的《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指标权重进行的调整。

  《办法》指出,根据各市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臭氧等5项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以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的季度同比变化情况,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市给予生态补偿资金,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市向省缴纳生态赔偿资金。对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同时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同时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的市,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市,给予一次性奖励。

  已下发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13.87亿元

  为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14年,山东省首次发布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并于2015年、2017年、2019年进行修订。实施期间,全省共下发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13.87亿元,调动了各市大气污染治理的积极性,有力推动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2020年,山东省PM2.5平均浓度46微克/立方米、较2015年下降37%,优良天数比例69%、较2015年提高14个百分点,均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目标;SO2、NO2平均浓度达到国家一级标准;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但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尚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要求,重污染天气仍未消除,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任务仍然较重。

  “十四五”期间,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调动地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山东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关于修改<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进行了第四次修订。

  调整细颗粒物等5项污染物的指标权重

  据了解,依据2015—2020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情况和“十四五”期间持续改善的形势,山东省对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等5项污染物的指标权重进行调整。

  细颗粒物(PM2.5)权重由50%降为40%。2020年,山东省PM2.5平均浓度46μg/m3、较2015年下降26μg/m3、下降37%,非优良天气中PM2.5作为首要污染物的占比46%、较2015年下降28个百分点,改善成效明显。但鉴于2020年全省PM2.5平均浓度仍超过国家二级标准31%,PM2.5管控仍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调整后的PM2.5权重仍为最高。

  增加臭氧(O3)指标,权重设为20%。2020年,山东省O3-8H(臭氧8小时)浓度172μg/m3、较2015年上升4μg/m3,超过国家二级标准8%;非优良天气中O3作为首要污染物的占比48%、较2015年上升32个百分点;自2016年开始,O3作为重污染天气的首要污染物出现,到2020年占比已达5%,臭氧污染逐渐成为制约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提高的重要因素,加大O3污染治理力度迫在眉睫。

  可吸入颗粒物(PM10)权重保持20%不变。2020年,全省PM10年平均浓度80µg/m3、较2015年下降39%,但超过国家二级标准的14%,距离达标仍有一定差距;在非优良天气中PM10作为首要污染物占比为6%。另外,PM10主要来源为施工、堆场等扬尘源的一次排放,作此设置,有助于督促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二氧化氮(NO2)权重由原来的20%调整为15%。2020年,山东省NO2年平均浓度为32μg/m3,已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但2016年以来,改善幅度较小。根据源解析结果,硝酸盐对PM2.5的贡献约20%左右,居盐类首位。在夏季,NOx作为O3的主要前体物参与O3生成反应,O3污染较重。在秋冬季重污染过程中,硝酸盐浓度增长速率高于硫酸盐、铵盐,是导致PM2.5快速增长的重要原因。另外,NOx将继续作为污染物总量减排控制因子,列入“十四五”规划,未来五年仍需重点关注。

  二氧化硫(SO2)权重由原来的10%调整为5%。近年来,山东省SO2平均浓度逐年降低,2020年平均浓度达到12μg/m3,已连续7年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连续3年达到一级标准。但根据源解析,硫酸盐对PM2.5仍有一定贡献,且在部分城市贡献比例较高。

  连续2年达到二级标准的市给予1000万元奖励

  《办法》确定,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按季度计算,按年度结算。按照污染物单位浓度80万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单位百分点20万元的标准,计算各市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各市全年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为1—4季度补偿资金之和。

  PM2.5、PM10年均浓度同时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市,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NO2、SO2年均浓度同时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的市,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办法》指出,年度空气质量连续2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市,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不再参与生态补偿。若该市后续年度因污染反弹导致年度空气质量达不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则自该年度起继续参与生态补偿。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hbsdxw/202103/t20210307_3544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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