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指南》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2020年11月,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就《指南》解读如下。
一、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为指导和规范我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在国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指南》适用于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
三、组织评审机制
(一)组织评审方式
为了更加科学、合理、高效的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指南》明确了我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指定或者委托省生态环境厅直属单位组织开展。
(二)部门分工
《指南》提出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利于指导实际操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受理申请,建立和更新专家库,档案、信息管理,报告质量信息公开,会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负责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推荐本系统专家进入专家库,确定本部门代表参加评审。
(三)组织评审经费
为减轻地方负担,组织评审经费由财政预算列支。《指南》确定组织评审的经费应当分别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算。
四、评审程序及时限
《指南》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评审申请、地方审核、省级受理、省级评审、专家评审意见、组织评审机构评审报告、专题研究、意见告知等各环节具体工作要求和办理时限进行了规定。
(一)申请
《指南》规范了报告评审申请程序,明确了报告评审的申请人及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要求加盖公章。在国家要求的基础上,为提高地市的责任意识,我省增加了地方审核。
(二)受理
按国家相关要求,《指南》明确省生态环境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我省秉承主动服务的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强化“一次性告知”制度,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提高办事效率。
(三)组织评审
在国家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的基础上压缩评审时间,提高评审效率,要求组织评审机构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评审。
(四)评审报告
《指南》明确我省采用指定或者委托省生态环境厅直属单位组织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要求组织评审机构对专家意见、专家复核意见及归档材料进行核实,并出具评审报告。
(五)专题研究
《指南》充分借鉴省外经验,明确省生态环境厅厅长专题会议研究评审报告,组织评审机构汇报评审报告的技术审核情况;土壤处汇报评审报告的政策审核情况。
五、相关责任及工作机制
(一)明确各方责任
《指南》明确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评估机构、评审专家、组织评审机构、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的相关责任。
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评估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对出具的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出具个人意见和专家组意见,并对报告进行打分;组织评审机构对评审过程合规性负责,并对专家进行考核;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机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业机构等不得干预专家评审。形成各方互相制约的评审机制。
(二)建立完善的评审机制
1.抽样检测鉴定机制
为做到严格把关,《指南》建立以敏感、存疑地块为重点的抽样检测鉴定机制,根据需要开展必要的抽样检测,从业机构编造虚假人员访谈记录、历史文件资料和现场图片、检验检测数据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监督考核机制
建立对评估机构、评审专家、组织评审机构的监督考核机制。
对评估机构加强日常监管,将技术文件质量评分排名情况及出现的重大问题按年度对外公示。由于建设用地地块污染类型多、情况复杂,对专家的专业性和经验性提出了较高要求,评审结果直接决定了建设用地是否进入及退出省级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我省在国家的基础上严格了专家的产生方式,规定评审专家从省级或者市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生态环境厅直属机关纪委监督,会前采取盲审方式,避免影响专家的客观判断,会后对专家在专业水平、责任意识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组织评审机构在承担审查任务合同期间不得承接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所评审类别的项目。
(三)严格评审管理
《指南》明确了报告需重新评审的情况。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报告评审通过后,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编制修复方案时,变更风险评估报告中确定的相关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变更规划用途的,以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重新评审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鉴于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的重要性,《指南》在国家的基础上,明确修改完善后的报告需经所有评审专家再次复核确认。
六、行政权力下放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省级组织评审。我省为了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指南》明确将报告评审相关行政权力事项下放至济南、青岛、烟台市及青岛西海岸新区、国家级开发区等地方。
有关文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指南》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cjd/202012/t20201228_3498976.html
最新推荐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监督电话:1303109928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