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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2020年11月,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就《指南》解读如下。
      一、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为指导和规范我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在国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国家明确了两类情形地块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工作,即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我省在国家的基础上结合山东实际,增加了《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拟变更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所在地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为了使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全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评审的其他情形地块也需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评审。
    三、组织评审机制
   (一)组织评审方式
    为了更加科学、合理、高效的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指南》明确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可指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包括生态环境部门直属单位)评审或者组织评审,也可直接组织专家评审。我省倾向于委托具备一定专业能力和相关经验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审,由于有些市受限于经费、第三方专业机构水平等因素,暂无法落实第三方评审,仍采取直接组织评审的方式。
    (二)部门分工
    《指南》提出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利于指导实际操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确定组织评审方式,受理申请,建立和更新专家库,档案、信息管理以及报告质量信息公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负责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推荐本系统专家进入专家库,确定本部门代表参加评审。
    (三)组织评审经费
    为减轻地方负担,组织评审经费由财政预算列支。《指南》确定组织评审的经费应当分别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算。
     四、评审程序及时限
    《指南》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评审申请、受理、组织评审、评审意见、报告修改及结果告知等各环节具体工作要求和办理时限进行了规定。
    (一)申请
    《指南》规范了报告评审申请程序,明确了报告评审的申请人及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要求加盖公章。申请材料需包括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申请表、申请人承诺书、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相关附件。
    (二)受理
    按国家相关要求,《指南》明确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我省秉承主动服务的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强化“一次性告知”制度,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提高办事效率。
    (三)组织评审
    在国家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的基础上压缩评审时间,提高评审效率,要求组织评审机构或者评审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评审。
    (四)简化评审程序
    《指南》明确评审程序可按实际情况进行简化,对于情况不复杂的地块可通过函审方式进行,但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或者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和固体废物填埋等活动的地块除外。
    五、相关责任及工作机制
    (一)明确各方责任
    《指南》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调查机构、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组织评审机构、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的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机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对出具的调查、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出具个人意见和专家组意见,并对报告进行打分;组织评审机构对评审过程合规性负责,并对专家进行考核;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机构、土地使用权人和调查机构不得干预专家评审。形成各方互相制约的评审机制。
    (二)建立完善的评审机制
    1.抽样检测鉴定机制
    为做到严格把关,《指南》建立以敏感、存疑地块为重点的抽样检测鉴定机制,根据需要开展必要的抽样检测,从业机构编造虚假人员访谈记录、历史文件资料和现场图片、检验检测数据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监督考核机制
    建立对调查机构、评审专家、组织评审机构的监督考核机制。
    对调查机构加强日常监管,将技术文件质量评分排名情况及出现的重大问题按年度对外公示。我省在国家的基础上严格了专家的产生方式,规定评审专家从省级或者市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会前采取盲审方式,避免影响专家的客观判断,会后对专家在专业水平、责任意识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组织评审机构在承担审查任务合同期间不得承接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所评审类别的项目。
    (三)避免过度调查及重新评审
    为避免浪费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及财力,《指南》提出应避免过度调查。按照国家相关导则要求,通过第一阶段的污染识别(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直接从第一阶段的调查分析中得出结论,结束调查活动。但在施工等过程中发现存在未查明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者污染区域)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经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查后,认为有必要开展重新调查的,要求土地使用权人补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重新评审。

  

  有关文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指南》《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指南》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cjd/202012/t20201228_34989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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